旅游合同补充协议书
[发布时间] 2014-3-14 [浏览] 2621次
甲方(旅游者):
乙方(旅行社):
甲乙双方于2014 年 月 日签署了旅游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参加乙方招徕、组织的 香港澳门深圳珠海龙虎山旅游专列 活动,双方已就旅游行程计划进行了明确约定。为丰富旅游线路产品的内容,满足旅游者旅游行程中的购物要求,针对旅游者在约定旅游项目之外的个性化服务需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一、本补充协议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甲方参加旅游行程中购物活动及另行付费项目(系指在旅游行程单约定之外,需要在合同约定旅游款之外另行付费的项目,以下简称“自费项目”)的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双方确认,甲方签署本协议并未受乙方之强迫或胁迫或诱骗,甲方对本协议书的内容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本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系甲乙双方之合意。
二、鉴于甲方有购物及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需求,但对旅游目的地的异地购物场所及另行付费旅游项目难以有充分了解这一实际情况,经双方经协商一致,约定旅游行程中甲方参加的购物活动及另行付费项目如下:
1、购物活动
序号 |
购物活动 |
时长 |
购物日期 |
1 |
香港珠宝购物中心 |
120分钟 |
旅游行程第 4-5 日 |
2 |
香港百货购物中心 |
90分钟 |
|
3 |
香港钟表坊 |
90分钟 |
|
4 |
澳门手信店 |
60分钟 |
旅游行程第 6 日 |
2、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下简称“自费项目”)
序号 |
自费项目 |
时长 |
收费标准 |
自费项目日期 |
1 |
无 |
|
|
旅游行程第 日 |
2 |
无 |
|
|
旅游行程第 日 |
3 |
无 |
|
|
旅游行程第 日 |
三、甲方参加购物活动,应自行对购物场所所售物品的质量状况进行鉴别,并向经销商索取正式发票并妥善保管,在以自己的专业知识不能鉴定商品真伪及质量等级的情况下,不宜购买相应商品。甲方参加自费项目,相应费用自行支付或委托随团导游员代为支付给该旅游项目经营者。甲方自行与地接社或地接导游协商一致,参加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之外的其它项目活动的,不得影响其他同团旅游者的行程安排,且视为甲方自行与地接社或地接导游达成相关协议,与乙方无关。
四、本补充协议中所列自费项目并非本次旅游活动标准旅游行程的必然组成部分,由甲方按照完全自愿的原则,自主选择。若遇有地接旅行社或导游员强制旅游者参加自费项目的情形,应及时告知乙方。若选择自费项目的旅游者达不到该团人数的二分之一,或者该活动项目的安排可能会影响同团其他旅游者的正常行程安排,考虑到整团旅游行程等因素,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取消该自费项目。在此情形取消的自费项目,不属于减少游览项目的范畴,乙方无须就此承担责任。
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执行法律规定外,甲方有证据证明其所购物品为假冒伪劣产品的,应当于旅游行程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持购物发票要求乙方协助退货。若甲方超出上述期限向乙方提出退货要求或所购商品已有人为损坏或该商品质量合格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退货要求。
六、本补充协议书系编号为 旅游合同之附件,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协议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旅游者): 乙方(旅行社):
年 月 日 年 月 日